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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電器商品標示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12月25日經濟部經(八五)商字第85224802號公告訂定發布全 文6點,自86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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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3021087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 並自93年6月25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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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02540號公告發布廢止,並 自107年3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