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國營事業民營化前從事轉投資,加速民營化之進程,並確保民 營化後公股股權權益,及規範國營事業民營化相關之公股處分,特訂 定本要點。
一、中央政府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 之直接投資,其股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管理之。 前項基金,不包括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本辦法依審計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