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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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制定依據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成核准或駁
回申請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作成駁回決定,應附
駁回理由。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文件齊備之次日
起算。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時,應載明於創新實驗期間排除適用
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並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實驗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其核准
決定,辦理核發牌照相關作業。
前項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