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交通部交科字第1085012688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 條,並自108年6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交通通用

立法總說明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十九日公布。為配合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涉相關牌照核發等事項
,已併入本條例第六條審查會議一次審查,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核准創新實驗之申請後,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其核准決定辦理核發牌
照相關作業,以有效簡化行政程序,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授權訂定「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十
五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訂定核發牌照之法令適用。(第二條)
三、訂定無人載具屬車輛者,申請核發車輛試驗牌照之程序及所需文件。
    (第三條)
四、訂定申請核發車輛試驗牌照原則應依規定繳納規費。(第四條)
五、訂定車輛試驗牌照使用期限及申請展延或變更之規定。(第五條)
六、訂定車輛試驗牌照繳回之規定。(第六條)
七、訂定無人載具屬船舶者,申請核發或換發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之程
    序、期限及所需文件。(第七條)
八、訂定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補發與繳回之規定。(第八條)
九、訂定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之申請書、執照格式、應記載項目及規費
    繳納規定。(第九條)
十、訂定無人載具屬航空器者,申請核發、展延及變更創新實驗無人航空
    器註冊號碼之程序、期限及所需文件。(第十條)
十一、訂定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註銷註冊之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訂定申請核發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原則應依規定繳納規費。(第十
      二條)
十三、訂定申請人或無人載具所有人未依規定辦理創新實驗或未依規定使
      用車輛試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或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
      冊號碼時之處理規定。(第十三條)
十四、訂定結合車輛、航空器或船舶其中兩者或全部之無人載具應遵循之
      規定。(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