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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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制定依據

1. 鐵路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