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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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鐵路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
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
、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