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612
人,瀏覽人次:
93723537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鐵路運輸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制定依據
1.
鐵路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第十六條(興建鐵路之開工、竣工)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 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