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系統履勘作業要點係為辦理鐵路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全路或一
段工程完竣之履勘所訂定,由交通部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函頒實施,並經
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函修正。
鐵路運輸系統履勘,其主要精神在於確保完工後之鐵路工程暨行車系統,
於工程品質方面達到營運標準,各項系統間均可同步作業及穩定運轉,同
時營運機構亦作好通車營運準備,以保障旅客安全及服務品質,爰透過嚴
謹之履勘程序,作準確客觀之檢核。惟因涉及臺鐵局營運之無縫接軌,鐵
路工程往往於切換後隨即須擔綱營運任務。鑒於鐵路工程實務存在此類問
題甚多,為期落實履勘意旨,發揮應有督導考核機能,且能符合工程實務
,爰檢討修正本要點。
本次修正十一點,包括修正十點,增訂一點。本要點修正重點如次:
一、調整及增列辦理履勘之工程性質與類別。(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三點
、第四點)
二、節省國營鐵路履勘前辦理時效及簡化作業流程。(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配合「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修正「竣工
檢查」名詞(修正規定第二點至第四點)
四、明定鐵路營運要件確認權責、提送履勘申請主辦單位以及無法在切換
或通車啟用前完成系統穩定性測試之辦理程序(修正規定第三點)
五、配合第一點第二項各款修正,調整得申請以聯合檢查視為履勘程序之
工程性質與類別。(修正規定第四點)
六、明定國營鐵路之工程主辦機關於興建過程中,因配合工程施工需要,
須先行切換軌道辦理施工之程序。(修正規定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