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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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制定依據

1. 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修正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
經營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
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
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