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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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搶險及搶修工作,應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
  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及搶修開口契約之範圍及處理作業應行
  注意事項,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