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 並應將依第三點簽訂之開口契約,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簽訂情形表 格式填報及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及鄉(鎮、市)公所應事先簽訂之開口契約類別 、施作範圍、完成期限與應函送之契約影本及未簽訂契約時撥補經費 之調減方式等事宜,由直轄市及縣政府參照本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至 第九點規定,另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