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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現行法規)
第十一條(業者應備有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 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