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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中重金屬檢驗方法─鉛之檢驗(二)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8日
第二十五條(檢驗方法之決定)
食品衛生檢驗之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未公告指定者,得 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