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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現行法規)
第一百零二條(醫師得為藥品之調劑)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 為藥品之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