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人員
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構)、學校、
團體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政府應予合理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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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各項給付之請
領,準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子女教育費用,由政
府編列預算支應,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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