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制定依據

1. 癌症防治法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現行法規)
本法所稱癌症防治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
二、提供符合經濟效益之癌症篩檢。
三、提供以癌症病人為中心之正確醫療、適切照護,以及後續追蹤計畫。
四、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安寧療護。
五、辦理癌症防治相關研究。
六、建立癌症相關資料庫。
七、癌症防治醫事人員之教育訓練。
八、其他有關癌症之預防、診斷、治療、照護事項。
2. 優生保健法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8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例事項: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