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41460596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第7點至第9點、第13點及第3點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 附表一之五、附表一之七、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三、附表六之二至附表 六之四、附表六之六、附表七之一、附表七之三、附件一至附件三;增訂 第 3點附表一之十三至附表一之十七、附表二之二十四至附表二之二十八 、附表五之六、附表八之一至附表八之六,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保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0951400033號公告訂定發 布全文16點;並自9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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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51400432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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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7年8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71400216號公告修正全 文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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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0981400088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20點;並自即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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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098140064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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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81400784號公告修正發布 全文23點;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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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1001400279號公告修正發 布全文2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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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1011400496號公告修正發 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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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1021400368號公告修正發 布全文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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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 1021410088號修正發布全文 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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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 1031400083號修正發布全文 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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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 1031400083號公告修正發 布全文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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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5140025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8點,並自105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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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61400313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8點,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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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7140053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9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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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91400690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3點,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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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11460140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5點、第6點、第8點、第9點,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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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2146067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4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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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 1121461129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12點及第 3點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七之六、附件,並自113年1月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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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3146072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3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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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31461539號令修正發布 第 3點、第5點、第7點、第8點、第11點及第3點附表一之一至附表六之六 、附件一;增訂第3點附表七之一至附表七之四、附件二、附件三,並自1 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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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41460596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第7點至第9點、第13點及第3點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 附表一之五、附表一之七、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三、附表六之二至附表 六之四、附表六之六、附表七之一、附表七之三、附件一至附件三;增訂 第 3點附表一之十三至附表一之十七、附表二之二十四至附表二之二十八 、附表五之六、附表八之一至附表八之六,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醫事服務機構執行各項預防保健服務之項目、機構資格、執行人員資
    格、服務對象、時程、服務內容、補助金額、服務對象資格查核、表
    單填寫與保存及相關作業流程、申請書、檢查紀錄結果表單、申報格
    式規定如下:
    (一)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十七。
    (二)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如附表二之一至附
          表二之二十八。
    (三)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五。
    (四)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八。
    (五)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如附表五之一至附表五之六。
    (六)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六之一至附表六之六。
    (七)婦女人類乳突病毒檢測服務如附表七之一至附表七之四。
    (八)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服務如附表八之一至附表八之六
          。
    (九)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如附件一。
    (十)大腸癌、子宮頸癌、乳癌與肺癌篩檢疑似異常個案追蹤暨確診
          品質管理服務如附件二。
    (十一)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如附件三。

五、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第三點第九款、第十款以外之預防保健社區巡
    迴服務,應先報經當地衛生局同意;申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或成人預
    防保健服務,並應另依第三點第一款附表一之一及第六款附表六之一
    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七、除第三點第九款、第十款外,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對象各項預防保
    健服務後,應於服務後將當次之預防保健紀錄登錄於健保卡,並於登
    錄後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就醫紀錄至健保署指定系統;保險對象使用虛
    擬卡就醫後,依健保署所定格式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就醫紀錄至健保
    署指定系統,並依期程及相對應之時間依序申報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應依第九點第五項
    規定至健康署指定系統登錄上傳相關資料,且不得向健保署申報費用
    。
    醫事服務機構應詳實記載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之文件,並依醫療法
    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八、除第三點第八款至第十款外,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
    務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健保署申報費用,未依限申報者得於
    屆期日起五個月內補行申報,如仍未申報,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已依其他法令向政府機關申報相同項目之費用者,不得
    重複申報預防保健費用。

九、除第二項至第六項外,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
    一日起六十日內,依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
    檢查表單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屆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
    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本部不
    予核付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有異議時,得提起申復。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於服務日次日起十四日內,
    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及相關資
    料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屆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之資料
    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本部不予核付
    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有異議時,得提起申復。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新生兒聽力篩檢或各項孕婦產前預防保健及產
    後健康照護服務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
    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及相關資料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服務日起三十日
    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管理紀錄表,
    九十日內上傳該項目之檢驗結果;如檢驗結果為陽性者,於九十日內
    完成追蹤並上傳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
    日起六日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個案
    基本及臨床資料,及服務日之次次月二十日以前填報檢查結果及評估
    結果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大腸癌、子宮頸癌、乳癌與肺癌疑似異常個案
    追蹤暨確診品質管理服務之複確診程序完成次日起二十一日內,詳實
    登錄上傳複確診結果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未依第三項至前項依限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本部不予核
    付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有異議時,得提起申復。

十三、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費用申報
      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手冊表單、檢查紀
      錄結果表單之記載、登錄上傳虛偽不實,或有不正當方法招攬服務
      對象之情事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並追
      扣已核付之費用;醫事服務機構對本部追扣有異議時,應於本部追
      扣通知到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附理由及相關文件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