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執行「優生保健法」第七條及「癌症防
    治法」第四條所定事項,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經費改由公務
    預算與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應,預防保健業務由本部國民健康
    署(以下稱健康署)請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協助辦
    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第三點
    所定對象預防保健服務,應向健保署提出服務項目之申請;有關補助
    醫療費用之申報、核付與申復作業,依本注意事項及全民健康保險相
    關規定辦理。
    本注意事項有關健保卡之規定,於虛擬健保卡(以下稱虛擬卡)準用
    之。

第二章   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
三、醫事服務機構執行各項預防保健服務之項目、機構資格、執行人員資
    格、服務對象、時程、服務內容、補助金額、服務對象資格查核、表
    單填寫與保存及相關作業流程、申請書、檢查紀錄結果表單、申報格
    式規定如下:
    (一)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十七。
    (二)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如附表二之一至附
          表二之二十八。
    (三)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五。
    (四)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八。
    (五)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如附表五之一至附表五之六。
    (六)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六之一至附表六之六。
    (七)婦女人類乳突病毒檢測服務如附表七之一至附表七之四。
    (八)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服務如附表八之一至附表八之六
          。
    (九)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如附件一。
    (十)大腸癌、子宮頸癌、乳癌與肺癌篩檢疑似異常個案追蹤暨確診
          品質管理服務如附件二。
    (十一)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如附件三。

第三章   預防保健服務之補助經費來源標示
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應以明顯方式標示所提供之服務項
    目及補助經費來源。
    前項標示內容,應依附表規定分別標示「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經
    費補助」、「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

第四章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社區巡迴服務
五、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第三點第九款、第十款以外之預防保健社區巡
    迴服務,應先報經當地衛生局同意;申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或成人預
    防保健服務,並應另依第三點第一款附表一之一及第六款附表六之一
    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第五章   醫事服務機構之查核責任
六、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應與服務對象充分溝通並善盡查核
    之責,提供服務前應至健康署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整合系統或應用程
    式介面系統進行查核,確認符合補助資格,始得提供服務,並於上述
    系統擇一登記提供之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如經醫事服務機構查核發現
    健保卡與服務對象不符、服務對象資格舉證不實、服務對象超次使用
    服務、其他不符合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之情事時,醫事服務機構不
    得向本部申報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其二階服務間隔時間超過三個
    月者,不得向本部申報第二階段服務之費用。

第六章   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費用申報及資料登錄上傳
七、除第三點第九款、第十款外,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對象各項預防保
    健服務後,應於服務後將當次之預防保健紀錄登錄於健保卡,並於登
    錄後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就醫紀錄至健保署指定系統;保險對象使用虛
    擬卡就醫後,依健保署所定格式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就醫紀錄至健保
    署指定系統,並依期程及相對應之時間依序申報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應依第九點第五項
    規定至健康署指定系統登錄上傳相關資料,且不得向健保署申報費用
    。
    醫事服務機構應詳實記載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之文件,並依醫療法
    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八、除第三點第八款至第十款外,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
    務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健保署申報費用,未依限申報者得於
    屆期日起五個月內補行申報,如仍未申報,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已依其他法令向政府機關申報相同項目之費用者,不得
    重複申報預防保健費用。

九、除第二項至第六項外,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
    一日起六十日內,依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
    檢查表單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屆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
    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本部不
    予核付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有異議時,得提起申復。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於服務日次日起十四日內,
    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及相關資
    料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屆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之資料
    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本部不予核付
    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有異議時,得提起申復。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新生兒聽力篩檢或各項孕婦產前預防保健及產
    後健康照護服務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
    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及相關資料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服務日起三十日
    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管理紀錄表,
    九十日內上傳該項目之檢驗結果;如檢驗結果為陽性者,於九十日內
    完成追蹤並上傳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
    日起六日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個案
    基本及臨床資料,及服務日之次次月二十日以前填報檢查結果及評估
    結果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大腸癌、子宮頸癌、乳癌與肺癌疑似異常個案
    追蹤暨確診品質管理服務之複確診程序完成次日起二十一日內,詳實
    登錄上傳複確診結果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未依第三項至前項依限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本部不予核
    付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有異議時,得提起申復。

十、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檢查結果通知服務對象;如檢查之結果無法判讀,
    應通知其複檢;如發現需追蹤確診之疑似異常個案或治療之病症時,
    應通知其進行確診或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進行確診或治療
    。

第七章   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品質規範
十一、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項目,有下列未達標準或未符規定
      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本部依下列方式不予核
      付費用:
      (一)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其子宮頸細胞
            病理診斷單位及檢驗人員每人每年工作量應符合健康署之子
            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及檢驗人員之工作合理量規定(如附
            表三之一)。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之年度結算超出年規
            定閱片合理量十分之一以上部分,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二)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
            1.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婦女乳房 X光攝影檢查服務,其篩檢疑
              似異常個案追蹤完成率未達健康署所定之標準者,當年度
              篩檢費用折扣核付;醫事服務機構同時有院內攝影儀器及
              乳攝車者,分開計算。
            2.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其乳房X光
              攝影醫療機構及放射師每人每年篩檢量應符合健康署乳房
               X光攝影機構及放射師之工作合理量規定(如附表四之一
              )。醫療機構之乳房 X光攝影檢查之年度結算超出年規定
              前揭工作合理量十分之一以上部分,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三)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醫事服務機構辦理胸部低劑
            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其篩檢疑似異常個案追蹤完成率未達
            健康署所定之標準者,當年度篩檢費用折扣核付(追蹤完成
            率定義、標準及折扣核付規定,詳如附件一/捌、附則/第
            五點)。

第八章   醫事服務機構之行政義務
十二、健康署及健保署對於辦理預防保健服務醫事服務機構得實施不定期
      之查核與輔導。

十三、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費用申報
      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手冊表單、檢查紀
      錄結果表單之記載、登錄上傳虛偽不實,或有不正當方法招攬服務
      對象之情事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並追
      扣已核付之費用;醫事服務機構對本部追扣有異議時,應於本部追
      扣通知到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附理由及相關文件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