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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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能機組大修後再起動自行管制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制定依據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0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得考量經營者有無違規案件與異常事件及大修作業運作情形等
  ,評估其運轉安全實績,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核能機組大修後之初次
  臨界。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臨界前,備妥前條之大修作業
  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得考量經營者有無違規案件與異常事件及汽輪發電機運作情形
  等,評估其運轉安全實績,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核能機組大修後之初
  次併聯。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併聯前,備妥前條之大修作業
  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