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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檔案開放爭議事項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政治檔案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 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