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治檔案開放爭議事項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90018291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研究發展考核

立法總說明

政治檔案條例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十四條規
定,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
簡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
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
,由檔案局定之。爰擬具「政治檔案開放爭議事項處理要點」,其要點如
下:
一、訂定目的及依據(第一點)。
二、爭議事項處理之範圍(第二點)。
三、本局處理爭議事項之方式及處理期限(第三點)。
四、本局以外機關(構)請求協處要件及不予受理事項(第四點)。
五、審議會之組成、委員人數、身分、專長及比例(第五點)。
六、審議會主席之產生及委員出席規定(第六點)。
七、審議會召開條件、決議方式、得列席人員,以及出(列)席人員保密
    義務(第七點)。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