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 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 、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