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一、本條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以保護攸關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之國家機密為主,以確保國家 安全及利益,而不包括其他一般公務機密或純屬私人利益之隱私或 營業秘密事項。
本細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
一、行政院為推動各機關強化資訊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電子化 政府,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 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 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一、為落實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 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訂定依據原為「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業依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二九一一號令修正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爰依上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內容配合修正本要點訂定 依據及掌理事項等內容,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