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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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
  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
      動。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前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加強職業災害預防,不但可以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減少勞動力
      損失,並可節省發生職業災害後,事業單位財產、設備及補償罹災
      勞工醫療照顧之損失,故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
      關團體辦理職業災害相關之預防工作,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以
      鼓勵重視安全衛生。
  二、第二項授權第一項職常災害預防事項補助之標準、申請之程序、條
      件及核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