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
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
動。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前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加強職業災害預防,不但可以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減少勞動力
損失,並可節省發生職業災害後,事業單位財產、設備及補償罹災
勞工醫療照顧之損失,故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
關團體辦理職業災害相關之預防工作,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以
鼓勵重視安全衛生。
二、第二項授權第一項職常災害預防事項補助之標準、申請之程序、條
件及核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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