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 業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保3字第 107104819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第8點及第4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六、 第7點附表十二、第10點附表十八,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月7日勞工保險局保護二字第 09210000010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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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7月17日勞工保險局保護二字第09260003851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第6點、第8點、第9點、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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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勞工保險局保護二字第09360005201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6點、第9點、第11點、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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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12月20日勞工保險局保護二字第 0936000564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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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勞工保險局保護二字第 09560022082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至第9點、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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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勞工保險局保護二字第 10160079742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 4點之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附表 六(原名稱: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 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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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保3字第10310202211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勞工保險局補助相 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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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保3字第 104104287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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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保3字第10510399692號 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11點及第 4點附表四、附表六,並 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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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保3字第 106105224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第8點、第9點及第4點附表二、第8點附表十四、附 表十五,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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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保3字第 107104819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第8點及第4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六、 第7點附表十二、第10點附表十八,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標準:
    申請補助之案件,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類之
    補助標準如下:
  (一)專題研究類:依照「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補助(如附
        表一)。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依照「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
        」補助(如附表二)。
  (三)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依照「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經費補助標準
        表」(如附表三)、「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經費補助標準表」(
        如附表四)、「職業訓練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五)、「職
        業輔導評量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六)、「就業服務經費補
        助標準表」(如附表七)及「職務再設計經費補助標準表」(如
        附表八)補助。
  (四)其他類及非屬前述經費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應併計畫逐項敘明
        具體理由,經本署同意後補助。

五、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四小時
        )。核心課程宜與本業職業災害預防直接相關。
  (二)每場次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前敘明理
        由,報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
        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
        送本署。提前辦理者,應於實際辦理日期七日前為之。但因故無
        法於事前函報者,應即於辦理課程後,敘明理由函報本署。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申請辦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及第八款規定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補助,每年各以一個
        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二)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三)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
        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四)申請時應備書件如下: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書(教育訓練及宣導類格式及應包含之項目如附表九
          至附表十二,其餘類別如附表十三)。
        3.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4.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照影本。
        5.計畫內容編有國外差旅費者,應詳細說明考察人數、期間、地
          點、對象、目的及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
  (五)應備書件請依序裝訂後備齊一式五份及實施計畫書電子檔(內容
        以word檔或 odt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得以光碟交付
        或電子郵件傳送),向本署提出申請。但屬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者
        ,免附電子檔。

八、審核:
  (一)書面審查:本署應先就申請資料作書面審查,計畫內容、申請單
        位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歷或專業人員資歷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文件不齊全者,應於接獲本署通知補正函之日起七日內補正,
        逾期不予受理。
  (二)初審:
        1.學者專家審查:
         (1)本署應將申請案依案件之性質與需要送請二位學者專家初審
            (審查表如附表十四及附表十五)。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本署送審案件之日起二週內,作成書面審
            查意見送回本署。
         (3)學者專家初審結果,一位同意補助,一位不同意補助,且二
            位分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者,本署應再送請第三位專家審查
            ,並將三位專家審查意見併陳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
         (4)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
            守秘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2.教育訓練與宣導類申請案件及同一申請單位持續辦理之申請案
          件,得由本署自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審議:
        1.由本署彙整初審意見,提請審查委員會審議。
        2.申請補助案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查委員會審議補助案時,應考量計畫預期效益,並在本署年
          度預算經費額度內決定各案補助金額。
        5.審查委員本人不得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提出者不予受理。為符
          合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應迴避所參與之實施計畫之審查工
          作。
        6.審查委員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
          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十、撥款方式:
  (一)專題研究類、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及其他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
        費分三期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與本署辦妥簽
          約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領據(樣張如附表十六
          )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達
          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中報告一式五份、期中報告電
          子檔(內容以word檔或 odt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
          得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領據及第一期支出原始憑證
          請款,經本署審查後撥付。
        3.第三期撥付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期末報告電子檔(內
          容以word檔或 odt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得以光碟
          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及領據請款,經
          本署審查後核實撥付,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及領據請款,經本
          署審查後核實撥付。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撥付方式
        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本署
          通知函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四十之領據(如附表十六
          )及實施計畫書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檢具支出原始憑證、領據及下列文件請款,經
          本署審查後核實撥付:
         (1)原核定通知函影本。
         (2)活動課程表。
         (3)成果報告表(包含實際上課人數、計畫實施情形及辦理績效
            等,如附表十七)。
         (4)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八)。
         (5)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如附表十九)。
         (6)活動照片(以數位拍攝後列印影像)(如附表二十)。
         (7)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憑證擡頭應為受補助單
            位;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如有修改,應加蓋
            修改人章,格式如附表二十一及二十二)。
         (8)課程講義。
         (9)學員滿意度調查之統計量化數據(調查表樣張如附表二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