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標準:
申請補助之案件,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類之
補助標準如下:
(一)專題研究類:依照「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補助(如附
表一)。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依照「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
」補助(如附表二)。
(三)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依照「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經費補助標準
表」(如附表三)、「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經費補助標準表」(
如附表四)、「職業訓練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五)、「職
業輔導評量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六)、「就業服務經費補
助標準表」(如附表七)及「職務再設計經費補助標準表」(如
附表八)補助。
(四)其他類及非屬前述經費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應併計畫逐項敘明
具體理由,經本署同意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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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四小時
)。核心課程宜與本業職業災害預防直接相關。
(二)每場次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前敘明理
由,報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
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
送本署。提前辦理者,應於實際辦理日期七日前為之。但因故無
法於事前函報者,應即於辦理課程後,敘明理由函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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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申請辦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五款及第八款規定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補助,每年各以一個
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二)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三)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
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四)申請時應備書件如下: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書(教育訓練及宣導類格式及應包含之項目如附表九
至附表十二,其餘類別如附表十三)。
3.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4.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照影本。
5.計畫內容編有國外差旅費者,應詳細說明考察人數、期間、地
點、對象、目的及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
(五)應備書件請依序裝訂後備齊一式五份及實施計畫書電子檔(內容
以word檔或 odt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得以光碟交付
或電子郵件傳送),向本署提出申請。但屬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者
,免附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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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
(一)書面審查:本署應先就申請資料作書面審查,計畫內容、申請單
位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歷或專業人員資歷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文件不齊全者,應於接獲本署通知補正函之日起七日內補正,
逾期不予受理。
(二)初審:
1.學者專家審查:
(1)本署應將申請案依案件之性質與需要送請二位學者專家初審
(審查表如附表十四及附表十五)。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本署送審案件之日起二週內,作成書面審
查意見送回本署。
(3)學者專家初審結果,一位同意補助,一位不同意補助,且二
位分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者,本署應再送請第三位專家審查
,並將三位專家審查意見併陳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
(4)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
守秘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2.教育訓練與宣導類申請案件及同一申請單位持續辦理之申請案
件,得由本署自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審議:
1.由本署彙整初審意見,提請審查委員會審議。
2.申請補助案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查委員會審議補助案時,應考量計畫預期效益,並在本署年
度預算經費額度內決定各案補助金額。
5.審查委員本人不得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提出者不予受理。為符
合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應迴避所參與之實施計畫之審查工
作。
6.審查委員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
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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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撥款方式:
(一)專題研究類、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及其他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
費分三期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與本署辦妥簽
約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領據(樣張如附表十六
)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達
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中報告一式五份、期中報告電
子檔(內容以word檔或 odt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
得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領據及第一期支出原始憑證
請款,經本署審查後撥付。
3.第三期撥付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期末報告電子檔(內
容以word檔或 odt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得以光碟
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及領據請款,經
本署審查後核實撥付,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及領據請款,經本
署審查後核實撥付。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撥付方式
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本署
通知函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四十之領據(如附表十六
)及實施計畫書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檢具支出原始憑證、領據及下列文件請款,經
本署審查後核實撥付:
(1)原核定通知函影本。
(2)活動課程表。
(3)成果報告表(包含實際上課人數、計畫實施情形及辦理績效
等,如附表十七)。
(4)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八)。
(5)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如附表十九)。
(6)活動照片(以數位拍攝後列印影像)(如附表二十)。
(7)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憑證擡頭應為受補助單
位;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如有修改,應加蓋
修改人章,格式如附表二十一及二十二)。
(8)課程講義。
(9)學員滿意度調查之統計量化數據(調查表樣張如附表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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