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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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
  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
      (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
  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
  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