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111138764D號令修 正第6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年五月九日訂
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修正發布。配合政府推動雙語政策,
針對行政程序中應檢附之資料已為英文者,不再強制要求中譯之規範,以
提升申辦流程之便利性,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增列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可
免附中文譯本之規定。另酌修本辦法第十三條,以符法制體例。

法規異動

修正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證明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
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立法理由〕
因應雙語政策推動,針對外文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評估調查人員參加在職訓練。
〔立法理由〕
刪除後段,俾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