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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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行政院之災害復建經費,工程部分由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召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
議小組),統籌審議工作,並由該會依審議結果核定。
為利審議小組審議作業之進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會商中央政府相
關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審議作業要點,函報行政院核
定。審議作業要點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災害復建經費案件之審議範圍及審議作業
    流程。
二、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審議作業之權責劃分。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提報災害復建經費案件之審議作業方式,其
    中應訂定實地抽查比率之下限。
四、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對於災害復建工程經費之審議原則。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加速地方復建工程執行時效,允宜將復建工程審議與撥補數額核算
    分開處理,其中復建工程審議部分,修正第一項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於審議結果確定後即予核定,無須俟撥補數額核算結果確定後再
    一併由行政院核定。另為確保地方復建工程均須由專案審議小組進行
    審議,將「得」字予以刪除。
三、為期用詞明確、簡潔及一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