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 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 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情形,工程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 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