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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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
    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
    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情形,工程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
    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