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本規定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訂定之。

二、代訓機構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訓練或回
    訓,應向「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頒行機關(以下稱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對外招生。

三、主管機關得審酌品管人員之需求量、申請代訓機構之辦學績效,以及
    各地區代訓機構家數分布狀況等因素,決定各地區代訓機構之家數,
    全國總家數以十五家為原則。

  貳、申請條件及程序
四、代訓機構之基本條件:
    (一)國內大學院校設有公共工程相關科系,並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及
          辦理推廣教育訓練,具有營建或品管相關訓練二年以上之辦學
          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政府機關(構)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及辦理推廣教育訓練,具有
          營建或品管相關訓練二年以上之辦學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三)財(社)團法人機構,具備營建相關學術背景,設有教育訓練
          組織,且與政府機關(構)合作辦理推廣教育訓練,有營建或
          品管相關訓練二年以上之辦學經驗,績效良好者。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以下簡稱回訓班)代訓機構,除
    應具備前項基本條件外,應為最近二年內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代訓機構
    ,並應開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以下簡稱品管班),且具
    二年以上良好之辦學績效者。

五、代訓機構組織及基本設施:
    (一)置有專責執行長、專責承辦人員及駐班人員,辦理培訓相關事
          宜。
    (二)訓練場所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並設置足夠之消防、避難逃
          生設備。
    (三)電腦資訊設備、專屬教室及教學設施等。

六、主管機關於教學評鑑後,得審酌各地區品管班供需情形,另公開徵選
    代訓機構。徵選公告將刊登於主管機關網站。
    符合開辦回訓班條件之代訓機構,得隨時申請辦理回訓班。

七、品管班申請作業:
    代訓機構辦理品管班應檢附開辦申請書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內容包括:
    (一)訓練機構組織概況及二年以上訓練實績簡介。
    (二)行政組織:承辦本訓練組織架構及人員職掌分工說明,如附件
          1。
    (三)行政管理:應明定各項班務管理標準作業流程,檢附相關管理
          表報及說明。
    (四)教學設施: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檢附教學設施需求表
          (如附件2-1)及教學設施自我評核表(如附件2-2)、交通位
          置圖、教室平面圖、各項教學設施照片及說明、建築物使用執
          照影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證明文件影本等相關文件。機關
          、學校之建築物如有特殊理由,得免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
          公共安全檢查證明文件影本。
    (五)師資名冊:公共工程品管人員訓練暨回訓專業課程講師資格如
          附件3-1及師資推薦表如附件3-2。
    (六)招生計畫:應註明招生地區及招訓目標(預估班次及人數)。
    (七)招生簡章:應明列單元課程及時數、師資陣容、訓練費用及相
          關事項等。
    (八)學員手冊:含課程表、師資簡介、成績考核標準及其他學員須
          知事項。
    (九)代訓機構同意書正本,同意事項應明列使用之相關教學設施及
          結業證書使用之代訓機構名稱,並由代訓機構及負責人核印。

八、回訓班申請作業:
    代訓機構辦理回訓班應檢附回訓計畫書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回訓計畫書內容包括:
    (一)訓練機構組織概況及二年以上品管班教學績效簡介。
    (二)行政組織:承辦本訓練組織架構及人員職掌分工說明,如附件
          1。
    (三)行政管理:應明定各項班務管理標準作業流程,檢附相關管理
          表報及說明。
    (四)教學設施: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
    (五)師資名冊: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回訓班專業課程講師資格如附件
          3-1及師資推薦表如附件3-2。
    (六)單元課程表:以三十六小時為一單元課程,課程得包括建築、
          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機水電、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營
          建管理、履約管理、成本管理、勞安環保、人力資源、專案管
          理、材料實驗或其他工程品管相關專業領域,由代訓機構自行
          規劃單元課程及各科別時數。課程內容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八點之規定。
    (七)教材乙套:包含課程大綱、講義內容、補充教材及試題,應經
          代訓機構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八)結訓成績考核: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規定辦
          理。
    (九)收費標準:依行政管理實際需要明定收費項目及金額。
    (十)招生計畫:應註明招生地區及招訓目標(預估班次及人數)。
    (十一)招生簡章:應明列單元課程及時數、師資陣容、訓練費用及
            相關事項等。
    (十二)學員手冊:含課程表、師資簡介、成績考核標準及其他學員
            須知事項。
    (十三)代訓機構同意書正本,同意事項應明列使用之相關教學設施
            及結業證書使用之代訓機構名稱,並由代訓機構及負責人核
            印。
〔立法理由〕
一、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統一回訓之結訓考核方式
    ,爰修正第八款,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規定辦理。
二、由本會統一核發回訓證明,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十四款。

九、代訓機構接受委託單位委託辦理專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
    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經評鑑為第一級者。
    (二)委託單位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依法登記之法人
          、團體。
    (三)受訓學員應為該委託單位成員。
    (四)基本條件、組織及基本設施應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
    (五)依據第肆章管理要項辦理各項管理事宜。
    (六)依據「專案班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4)辦理申請事宜。

  參、審查要項
十、主管機關為辦理代訓機構之審查事宜,得設「審查小組」,聘請委員
    若干人組成之。

十一、品管班審查作業:
      (一)分為開辦申請書文件審查及實地勘察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
            申請書文件審查通過者,方得進行第二階段實地勘察審查。
      (二)第一階段審查:審查申請書計畫內容,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
            1.辦學能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第一級者或學術研究機構為
              優先考量,並審酌申請機構之工程品管專業素養、計畫書
              之可行性及教學與行政資源,占二十五分。
            2.教學設施:教學環境及配備,占二十五分。
            3.課程師資:相關學經歷、專業背景及教學熱忱等,占二十
              五分。
            4.招生能力:審酌申請機構長期之招生來源及招生能力,並
              考量通勤範圍內之需求等,占二十五分。
      (三)第一階段審查項目總分為一百分,平均得分應達七十分以上
            ,方得進行第二階段審查。評分表如附件 5-1及評分統計表
            如附件5-2。
      (四)第二階段審查:經第一階段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實地勘
            察上課地點,其基本條件、組織及設施,應符合第四點及第
            五點規定。勘察表如附件6。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招生。

十二、回訓班審查作業:
      (一)分為回訓計畫書文件審查及實地勘察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
            回訓計畫書文件審查通過者,方得進行第二階段實地勘察審
            查。
      (二)第一階段審查:審查回訓計畫書內容,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
            1.辦學能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第一級者或學術研究機構為
              優先考量,並審酌申請機構之工程品管專業素養、計畫書
              之可行性及教學與行政資源,占二十分。
            2.課程設計:專業課程規劃、教材內容等,占三十分。
            3.課程師資:相關學經歷、專業背景及教學熱忱等,占三十
              分。
            4.招生能力:審酌申請機構長期之招生來源及招生能力,並
              考量通勤範圍內之需求等,占二十分。
      (三)第一階段審查項目總分為一百分,平均得分應達七十分以上
            ,方得進行第二階段審查。評分表如附件 7-1及評分統計表
            如附件7-2。
      (四)第二階段審查:經第一階段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派員實
            地勘察上課地點,其基本條件、組織及設施,應符合第四點
            及第五點規定。勘察表如附件 6。但前述上課地點如為主管
            機關已核准之上課地點,且相關證明文件齊全者,得免再派
            員實地勘察。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招生。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點修正,回訓測驗及監考由本會統一辦理,第二款第二目刪除「
及命題與成績考核方式」之規定。

十三、回訓班開辦新單元課程前,均應依第八點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招生。
      原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單元課程如有部分課程名稱及內容調整,應
      檢附新單元課程表及教材乙份,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開班。

  肆、管理要項
十四、代訓機構應於品管班開辦申請書或回訓班回訓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展開招生作業,並確實辦理審核受訓資格、課程安排、師
      資聘任、出勤考核、成績考核、結案資料提報、轉發結業證書或回
      訓證明、資料存檔等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點修正,酌修文字。

十五、代訓機構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辦理作業流程」(如附件
      8-1)及「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回訓班辦理作業流程」(如附件8-2)
      提送各項資料,且應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開班申請單如附
      件9-1、開訓通知單如附件9-2、結訓通知單如附件9-3。

十六、代訓機構應負責審核受訓學員之報名資格,執行長並應在報名表審
      核欄位上簽名或蓋章。若經主管機關複審發現學員受訓資格不符者
      ,除不予核發結業證書外,代訓機構應自行負責處理,並列入考核
      。
      前項報名資格應分別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及「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之規定審核。

十七、代訓機構每期招收學員以四十名為限,評鑑列為第一級之代訓機構
      每期得招收四十五名學員。但招收人數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八、代訓機構上課期間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說明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或回訓相關規定。
      (二)辦理學員簽到、點名事宜。
      (三)協助講師教學事宜。
      (四)安排教學設備。
      (五)學員意見反映之處理。
      (六)突發事件之處理。
      (七)學員輔導及管理必要事項。

十九、代訓機構每期每位講師授課以一門課程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二門
      課程,但如課程包括講授「工程倫理」或「永續公共工程–節能減
      碳」者,最多不得超過三門課程,且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十、代訓機構對講師之教學效果,應建立評量機制,予以分析評估,並
      將評量分析結果及學員反映意見通知講師,且應建檔追蹤改善情形
      ,若講師不適任時,應立即更換。
      代訓機構原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講師如有調整時,應說明理由,新
      增之講師應符合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專業課程講師資
      格規定(附件 3-1),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審核受推薦講師資
      格及填報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師資推薦資料網路系統後,並填具師資
      推薦表(附件 3-2),由該講師簽章及加蓋代訓機構印信,函報主
      管機關核准。

二十一、品管班課程教材以主管機關彙編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相關
        教材為統一教材。
        回訓班課程教材由代訓機構自行編印,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必
        要時,主管機關得訂定統一教材。

二十二、代訓機構安排課程時,課程單元順序不得調換,且課程時數應符
        合規定。夜間班,每一期每週上課天數不得超過三天;日間班,
        每一期每週上課天數不得超過五天;每日排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
        ,上課時間不得逾夜間十時。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由主管機關指派人員講授之課程、期末測驗與綜合座談,以安排
        於星期假日為原則。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
        限。
        上課方式得採數位遠距視訊教學方式,其訓練計畫(含教學方式
        、上課地點、出勤考核、數位資源設備、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
        關事項等)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上課方式得採數位遠距視訊教學方式之規定,增加彈性上
    課方式,以服務各區急需參訓學員、離島偏遠地區學員及因應嚴重特
    殊法定傳染性疫情等。

二十三、品管班及回訓班結訓應舉行期末綜合測驗,綜合測驗暨監考標準
        作業流程如附件10,考場須知如附件11;品管班成績評核方式依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處理;回訓班依「公共工
        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點修正,酌修文字,及修正回訓班結訓之考核方式,改依公共工
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規定辦理。

二十四、代訓機構於每期結訓後,品管班於一個半月內、回訓班於一個月
        內,應依規定格式製作書面結訓成果報告及光碟(大綱如附件12
        -1及附件12-2),函送主管機關審查,並上網申報結訓成果。逾
        期函送或上網申報者,依第三十三點予以考核。
        前項品管班成果報告光碟,內容應包含網路上傳資料表、當期學
        員品質計畫或監造計畫習作及修正對照表。

二十五、品管班及回訓班結訓成績經主管機關複審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
        給合格結業證書及回訓證明,並得以電子文件代之。發證作業流
        程如附件13,品管班結業證書製作注意事項如附件14-1及結業證
        書內容格式範例如附件14-2。回訓證明製作注意事項如附件15-1
        及回訓證明內容格式範例如附件15-2。
〔立法理由〕
一、配合回訓證明改由本會核發,修正部分文字,另增訂品管班結業證書
    及回訓證明並得以電子文件代之規定。
二、配合第八點修正,刪除第二項有關回訓成績考核及代訓機構核發回訓
    證書之規定,合併原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十六、代訓機構應製作品管班結業證書及回訓證明核發清冊,並請學員
        核對證明書資料及簽收,資料有誤應立即收回,並由代訓機構依
        換(補)發證明書作業流程(如附件16-1)及證明書換發申請書
        (如附件16-2)辦理換證事宜,換發證明書內容格式範例如附件
        16-3。逾二個月未領取者,代訓機構應將證明書併同該期簽收名
        單繳回主管機關保管。
        受訓合格學員之證明書遺失時,由代訓機構依換(補)發結業證
        明書作業流程(如附件16-1)及證明書遺失補發申請書(如附件
        16-4)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結業證明書,內容格式範例如附件16
        -5。
        受訓合格學員領取證明書後,因故改名時,無須申請換發證明書
        ,於需用時向需用機構檢附戶籍謄本證明即可。
        代訓機構辦理換(補)發證明書作業時,得向申請人收取合理之
        換(補)發費用,收費標準應明列於申請書內,以不超過新臺幣
        三百元為原則。
        前項證明書換(補)發作業得採線上申請,證明書並得以電子文
        件代之,以線上申請則免向申請人收費。
〔立法理由〕
一、配合回訓證明改由本會核發,第一項增列回訓證明之核發、換(補)
    發之規定並酌修第二項、第三項文字,及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項。
二、現行規定第五項移列為第四項,修正部分文字。
三、增訂第五項,結業證明書換(補)發作業得採線上申請,證明書並得
    以電子文件代之,另為鼓勵節能減碳,以線上申請則免向申請人收費
    。

二十七、代訓機構應建立電腦、文書檔案,並置備檔案櫃,留存訓練相關
        文書資料以備查核,其保存年限為結訓後二年;學員基本資料冊
        、結訓成果資料冊及結訓學員資料庫應永久保存,並得採用電子
        化方式保存。
        代訓機構就相關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個人
        資料保護法規定,並採行相關安全措施。
〔立法理由〕
一、為節能減碳,酌修第一項文字,文件資料保存方式並得採用電子化方
    式保存。
二、第二項未修正。

  伍、考核及評鑑要項
二十八、主管機關應對代訓機構辦理品管班及回訓班進行考核及教學評鑑
        ,以提升代訓機構辦理訓練之品質。

二十九、主管機關為辦理品管班或回訓班教學評鑑事宜,得設「評鑑小組
        」,聘請委員若干人組成之。

三十、教學評鑑以每兩年度舉辦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辦理複評。
      評鑑對象為經該年度核准辦理且下一年度有意願續辦之代訓機構。
      前次評鑑後未再開班者,主管機關不予評鑑;未經評鑑者,主管機
      關取消其代訓資格。

三十一、教學評鑑等級分為:
        (一)第一級:評分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第二級:評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三)第三級:評分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第四級:評分未滿七十五分者。

三十二、評鑑項目分為「平時考核」與「實地查證」二項,各占五十分。
        各評分項目之評分內容與配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五十分)
              1.教學能量十五分。
              2.學員滿意度五分。
              3.教學品質考核十五分。
              4.計畫書審查十分。
              5.教育訓練績效五分。
        (二)實地查證(五十分)
              1.師資配當與評量十分。
              2.計畫書及習作學習成果十分。
              3.教學輔導機制十分。
              4.教學設施五分。
              5.特殊績效十五分。
        代訓機構教學評鑑評分表如附件17-1、代訓機構教學評鑑項目「
        平時考核」評分標準說明表如附件17-2-1及「實地查證」評分標
        準參考表如附件17-2-2。

三十三、平時考核由主管機關依據代訓機構辦理培訓情形評分,並列入評
        鑑項目計分。品管班暨回訓班代訓機構平時教學抽查紀錄表詳如
        附件18-1。
        代訓機構積極配合主管機關政策且辦理績效優良或具特殊表現時
        ,得予加分獎勵,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平時考核採記點方式統計,平時考核項目暨優良、缺失記點一覽
        表詳如附件18-2。

三十四、代訓機構違反上述考核項目經主管機關通知缺失扣點者,應提具
        改善報告,主管機關並派員複核改善情形。

三十五、教學評鑑結果處置詳「代訓機構教學評鑑等級表」(如附件19)
        ,代訓機構應依據主管機關公布之評鑑結果辦理品管人員訓練或
        回訓。
        評鑑為第一級者,主管機關將繼續委託辦理品管班或回訓班,免
        提送下一年度開辦申請書或回訓計畫書。惟上課地點變更應函報
        主管機關按第二階段審查辦理。
        評鑑為第二級、第三級者,依評鑑結果於三個月內提送評鑑缺失
        改善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並准予繼續委託續辦後,得免
        提送下一年度開辦申請書或回訓計畫書。惟上課地點變更應函報
        主管機關按第二階段審查辦理。
        評鑑為第二級、第三級者,主管機關得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不改
        變評鑑等級。但複評結果績效仍然不佳時,依第三十六點處置。
        評鑑為第四級者,三年內停止申請開辦品管班及回訓班。

三十六、代訓機構辦理績效不佳時,主管機關得限期提出改善措施,未確
        實改善前,停止招生及開班。

三十七、代訓機構對於學員之測驗、成績、出勤考核有舞弊情事、惡意提
        報不實資料、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其他不良事蹟,情節重大損及主
        管機關聲譽者,三年內停止申請開辦品管班及回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