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8月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1003007881號 函修正發布第 8點、第12點、第14點、第22點、第23點、第25點至第27點 及第 15點附件8之2、第23點附件10、附件11、第24點附件12之1、附件12 之2、第25點附件13至附件15之2、第26點附件16之1至附件16之5,並自即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共工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10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工程管字第 89018995號 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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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工程管字第 90028173號 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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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4月2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工程管字第 91016057號 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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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6月1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工程管字第09200241710 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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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09300303790號函 修正發布第20點、第22點、第24點、第3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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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 5月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09800188580號函 修正發布第32點、第34點及第7點、第8點之附件2、第15點之附件9-1、 附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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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09900388690號函 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4點、第33點、第34點;並自即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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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20028665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3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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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 10500235370號 函修正發布第 8點、第19點、第22點、第26點、第30點、第32點;除「永 續公共工程─節能減碳」及「工程倫理」三小時課程由回訓課程移至「公 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課程,自 106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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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0600277420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第8點、第35點及第7點附件2-1、附件2-2、附件 3-1、附件3-2、第11點附件5-2、附件6、第12點附件7-2、第15點附件9-2 、第25點附件14-1、附件14-2、附件15-1、附件15-2、第26點附件16-1至 附件16-5、第32點附件17-2-1、第33點附件18-2、第35點附件19,自即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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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0年8月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1003007881號 函修正發布第 8點、第12點、第14點、第22點、第23點、第25點至第27點 及第 15點附件8之2、第23點附件10、附件11、第24點附件12之1、附件12 之2、第25點附件13至附件15之2、第26點附件16之1至附件16之5,並自即 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前於一
百零六年九月四日修正。為考量節能減碳,以及服務各區急需參訓學員、
離島偏遠地區學員及因應嚴重特殊法定傳染性疫情等,爰修正本規定。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回訓之結訓考核方式統一標準並納入「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
    綱」規定;回訓結訓綜合測驗及發證改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
    ,並配合修正相關發證作業流程及證書內容格式之規定;另品管班結
    業證書及回訓證明並得以電子文件代之。(修正規定第八點、第十二
    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附件八之二、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附件
    十二之一、十二之二、第二十五點、第二十六點)
二、增訂上課方式得採數位遠距視訊教學方式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
    二點)
三、修正文件資料保存方式,得採用電子化方式保存。(修正規定第二十
    七點)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回訓班申請作業:
    代訓機構辦理回訓班應檢附回訓計畫書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回訓計畫書內容包括:
    (一)訓練機構組織概況及二年以上品管班教學績效簡介。
    (二)行政組織:承辦本訓練組織架構及人員職掌分工說明,如附件
          1。
    (三)行政管理:應明定各項班務管理標準作業流程,檢附相關管理
          表報及說明。
    (四)教學設施: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
    (五)師資名冊: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回訓班專業課程講師資格如附件
          3-1及師資推薦表如附件3-2。
    (六)單元課程表:以三十六小時為一單元課程,課程得包括建築、
          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機水電、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營
          建管理、履約管理、成本管理、勞安環保、人力資源、專案管
          理、材料實驗或其他工程品管相關專業領域,由代訓機構自行
          規劃單元課程及各科別時數。課程內容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八點之規定。
    (七)教材乙套:包含課程大綱、講義內容、補充教材及試題,應經
          代訓機構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
    (八)結訓成績考核: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規定辦
          理。
    (九)收費標準:依行政管理實際需要明定收費項目及金額。
    (十)招生計畫:應註明招生地區及招訓目標(預估班次及人數)。
    (十一)招生簡章:應明列單元課程及時數、師資陣容、訓練費用及
            相關事項等。
    (十二)學員手冊:含課程表、師資簡介、成績考核標準及其他學員
            須知事項。
    (十三)代訓機構同意書正本,同意事項應明列使用之相關教學設施
            及結業證書使用之代訓機構名稱,並由代訓機構及負責人核
            印。
〔立法理由〕
一、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統一回訓之結訓考核方式
    ,爰修正第八款,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規定辦理。
二、由本會統一核發回訓證明,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十四款。

十二、回訓班審查作業:
      (一)分為回訓計畫書文件審查及實地勘察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
            回訓計畫書文件審查通過者,方得進行第二階段實地勘察審
            查。
      (二)第一階段審查:審查回訓計畫書內容,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
            1.辦學能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第一級者或學術研究機構為
              優先考量,並審酌申請機構之工程品管專業素養、計畫書
              之可行性及教學與行政資源,占二十分。
            2.課程設計:專業課程規劃、教材內容等,占三十分。
            3.課程師資:相關學經歷、專業背景及教學熱忱等,占三十
              分。
            4.招生能力:審酌申請機構長期之招生來源及招生能力,並
              考量通勤範圍內之需求等,占二十分。
      (三)第一階段審查項目總分為一百分,平均得分應達七十分以上
            ,方得進行第二階段審查。評分表如附件 7-1及評分統計表
            如附件7-2。
      (四)第二階段審查:經第一階段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派員實
            地勘察上課地點,其基本條件、組織及設施,應符合第四點
            及第五點規定。勘察表如附件 6。但前述上課地點如為主管
            機關已核准之上課地點,且相關證明文件齊全者,得免再派
            員實地勘察。
      (五)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招生。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點修正,回訓測驗及監考由本會統一辦理,第二款第二目刪除「
及命題與成績考核方式」之規定。

十四、代訓機構應於品管班開辦申請書或回訓班回訓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展開招生作業,並確實辦理審核受訓資格、課程安排、師
      資聘任、出勤考核、成績考核、結案資料提報、轉發結業證書或回
      訓證明、資料存檔等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點修正,酌修文字。

十五、代訓機構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辦理作業流程」(如附件
      8-1)及「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回訓班辦理作業流程」(如附件8-2)
      提送各項資料,且應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開班申請單如附
      件9-1、開訓通知單如附件9-2、結訓通知單如附件9-3。

二十二、代訓機構安排課程時,課程單元順序不得調換,且課程時數應符
        合規定。夜間班,每一期每週上課天數不得超過三天;日間班,
        每一期每週上課天數不得超過五天;每日排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
        ,上課時間不得逾夜間十時。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由主管機關指派人員講授之課程、期末測驗與綜合座談,以安排
        於星期假日為原則。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
        限。
        上課方式得採數位遠距視訊教學方式,其訓練計畫(含教學方式
        、上課地點、出勤考核、數位資源設備、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
        關事項等)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上課方式得採數位遠距視訊教學方式之規定,增加彈性上
    課方式,以服務各區急需參訓學員、離島偏遠地區學員及因應嚴重特
    殊法定傳染性疫情等。

二十三、品管班及回訓班結訓應舉行期末綜合測驗,綜合測驗暨監考標準
        作業流程如附件10,考場須知如附件11;品管班成績評核方式依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處理;回訓班依「公共工
        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點修正,酌修文字,及修正回訓班結訓之考核方式,改依公共工
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規定辦理。

二十四、代訓機構於每期結訓後,品管班於一個半月內、回訓班於一個月
        內,應依規定格式製作書面結訓成果報告及光碟(大綱如附件12
        -1及附件12-2),函送主管機關審查,並上網申報結訓成果。逾
        期函送或上網申報者,依第三十三點予以考核。
        前項品管班成果報告光碟,內容應包含網路上傳資料表、當期學
        員品質計畫或監造計畫習作及修正對照表。

二十五、品管班及回訓班結訓成績經主管機關複審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
        給合格結業證書及回訓證明,並得以電子文件代之。發證作業流
        程如附件13,品管班結業證書製作注意事項如附件14-1及結業證
        書內容格式範例如附件14-2。回訓證明製作注意事項如附件15-1
        及回訓證明內容格式範例如附件15-2。
〔立法理由〕
一、配合回訓證明改由本會核發,修正部分文字,另增訂品管班結業證書
    及回訓證明並得以電子文件代之規定。
二、配合第八點修正,刪除第二項有關回訓成績考核及代訓機構核發回訓
    證書之規定,合併原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十六、代訓機構應製作品管班結業證書及回訓證明核發清冊,並請學員
        核對證明書資料及簽收,資料有誤應立即收回,並由代訓機構依
        換(補)發證明書作業流程(如附件16-1)及證明書換發申請書
        (如附件16-2)辦理換證事宜,換發證明書內容格式範例如附件
        16-3。逾二個月未領取者,代訓機構應將證明書併同該期簽收名
        單繳回主管機關保管。
        受訓合格學員之證明書遺失時,由代訓機構依換(補)發結業證
        明書作業流程(如附件16-1)及證明書遺失補發申請書(如附件
        16-4)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結業證明書,內容格式範例如附件16
        -5。
        受訓合格學員領取證明書後,因故改名時,無須申請換發證明書
        ,於需用時向需用機構檢附戶籍謄本證明即可。
        代訓機構辦理換(補)發證明書作業時,得向申請人收取合理之
        換(補)發費用,收費標準應明列於申請書內,以不超過新臺幣
        三百元為原則。
        前項證明書換(補)發作業得採線上申請,證明書並得以電子文
        件代之,以線上申請則免向申請人收費。
〔立法理由〕
一、配合回訓證明改由本會核發,第一項增列回訓證明之核發、換(補)
    發之規定並酌修第二項、第三項文字,及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項。
二、現行規定第五項移列為第四項,修正部分文字。
三、增訂第五項,結業證明書換(補)發作業得採線上申請,證明書並得
    以電子文件代之,另為鼓勵節能減碳,以線上申請則免向申請人收費
    。

二十七、代訓機構應建立電腦、文書檔案,並置備檔案櫃,留存訓練相關
        文書資料以備查核,其保存年限為結訓後二年;學員基本資料冊
        、結訓成果資料冊及結訓學員資料庫應永久保存,並得採用電子
        化方式保存。
        代訓機構就相關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個人
        資料保護法規定,並採行相關安全措施。
〔立法理由〕
一、為節能減碳,酌修第一項文字,文件資料保存方式並得採用電子化方
    式保存。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