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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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體育法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前項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
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
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
第一項訪視及考核結果,應於結束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得作為中央主管機
關經費補助之依據;針對未合格之特定體育團體,就缺失項目提供專業知
能輔導及協助。
前三項輔導、訪視或考核之實施方式、對象、考核結果之運用、補助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之輔導、訪視或考核,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