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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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現行法規)
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借貸期間。
二、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
三、借券用途。
四、證券之保管、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五、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六、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
七、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八、權益補償。
九、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開放證券商得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爰修正第一款規定,將原「
    借券期間」,修正為「借貸期間」,以資明確。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客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時,應親持國民
身分證正本,當場簽具開戶申請書及有價證券借貸契約。
客戶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
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
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
客戶非為第一、二項身分者申請開戶時,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或
櫃檯買賣中心所訂開立受託買賣帳戶相關規定,持身分證明相關文件辦理
開戶手續。
申請開戶之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影本、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
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開戶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客戶依第一、二項身分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若其已開立受託
買賣帳戶,亦得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
,向證券商申請辦理開戶。
證券商受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詳實徵信,決
定是否接受開戶;具體徵信方法、徵信資料、徵信結果載明於開戶申請書
,並載明開戶日期,開戶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註銷時亦同;客戶為法人者,應另函證客戶確認係屬授權開戶,但客戶
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券額度;倘客戶於開立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帳戶前,已於證券商開辦之其他授信業務申請授信額度並獲核
定者,其得借券額度應與已核定之授信額度合併計算,且該客戶提供之財
力證明應達其所申請合併計算後總授信額度之百分之三十;客戶於開立有
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後,再向證券商申請其他授信業務授信額度者,亦應
合併計算。
證券商應提供客戶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風險
預告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