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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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客戶在參加人營業處所與參加人議價買賣有價證券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
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一、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
    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國際債券、本
    國人或外國人在國外發行經櫃檯中心核准登錄之外幣債券(以下簡稱
    外國債券)部分:
    (一)客戶劃撥買進部分,本公司依參加人通知,即由其保管劃撥帳
          戶自有帳撥入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即通知參加人
          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二)客戶劃撥賣出部分,本公司依參加人通知,即由其保管劃撥帳
          戶客戶帳撥入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即通知參加人
          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三)客戶與參加人議價買賣之款項收付由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
          司依買賣雙方參加人之通知,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第一目
          及第二目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及登載。
二、股票、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存託憑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
    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不動產投資
    信託之受益證券部分:
    (一)客戶劃撥買進部分,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成交紀錄及參加人之
          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由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
          帳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
          簿之登載。
    (二)客戶劃撥賣出部分,本公司依櫃檯中心成交紀錄及參加人之通
          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由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
          之登載。
前項帳簿劃撥及登載作業係為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成分指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者,應於成交日完成。
參加人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公司債、金融債
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
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國際債券、外國債券之交付,本公司依參加人
之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參加人間議價買賣之款項收付委託
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司依雙方參加人之通知,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
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參加人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受益憑證、存託
憑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之交付時,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
成交記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為雙方參加人帳簿
之登載。
前項帳簿劃撥及登載作業係為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成分指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者,應於成交日完成。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申購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
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部分:
    (一)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
          戶帳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
          之圈存。
    (二)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指定時間內,
          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
          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開立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登錄
          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將國內成分證券指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
          戶帳。
    (三)證券商同一營業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或加計原持有、
          借券、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回之有價證券
          組合,其數量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
          者,本公司於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
    購部分:
    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登
    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審核其保管機構確認登
    錄交付數額無誤後,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將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
    或客戶帳。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買回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
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買回部分:
    (一)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
          戶帳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圈存。
    (二)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指定時間內,
          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註銷,並依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
          證券組合名冊之電腦媒體,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開立於保管機構
          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三)證券商同一營業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營業
          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實物申購之該受益憑證,其數量達實
          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之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
          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者,本公司於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將國
          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證
          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
          心之劃撥交割帳戶。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現金買
    回部分:
    (一)買回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之圈存。
    (二)買回註銷日前一營業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
          註銷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名冊之電腦媒體,審核其保管機構確認註銷數額無誤後,
          於買回註銷日,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註銷。
本公司及參加人辦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
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
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
十一條之十五、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
四條之一至第八十條、第八十條之一至第八十條之十三、第八十三條、第
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五、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五條之一至第九十五條之八、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
九十九條之二、第一百條規定相關作業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關作業
之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