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 019905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1條及第六章章名;增訂第19條之 1條文 及第六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06月20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 09200 21057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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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07月02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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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07月1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 09200 26061 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條文;並自92年08月0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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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名稱(原 名稱: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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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05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全文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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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06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 3條 至第11條、第16條條文,增訂第 6條之1、第6條之2、第10條之1、第10 條之2條條文及第4章、第6章章名;原第4章次調整為第5章、原第5章次 調整為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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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11月0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 097 00940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6條、第10條條文;預定於98年農曆春節日 後第一個開盤日實施,確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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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 097 010905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條、第5條、第6-1條、第6-2條、第8條、 第10條、第10-2條、第16條條文;增訂第 2-1條、第2-2 條條文及第 3 章章名,原第 3章移列為第4章,原第4章移列為新第4章第2節,原第 6 章移列為第5章第2節,原第7章移列為第六章;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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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8005 2968號修正發布全文39條;並自98年7月1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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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00 000541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56條;並自1月1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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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30 016156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6條,並自103年7月21日起實施 (原 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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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30 0232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2條、第17條、第18條、第32 條、第37條、第39條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節名、第五章第二節節名,並 自103年10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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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04088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48條之10、第48條之11及第六章章名,原第 六章章次變更為第七章,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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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10522號函修正發布第 1條;增訂第48條之12至第48條之15條文及第七 章章名,原第七章章次變更為第八章,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5 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0889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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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50 014949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條文及第四章第四節及第五章第四節 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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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0條,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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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00 013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增訂第1條之1、第17條之1條 文,自110年6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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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 019905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21條及第六章章名;增訂第19條之 1條文 及第六章第一節、第二節節名

法規異動

修正

參加人或其客戶取得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者,應於銀行開設該其他幣
別之外幣存款帳戶,由參加人操作「款項劃撥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
代號 159),輸入外幣款項劃撥帳號資料,及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
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英文戶名資料,由本公司依第二
十七條之規定,提供予投信事業憑以辦理收益分配及其他款項撥付作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櫃買中心修訂其業務規則及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等章則,新增櫃檯
    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加掛其他幣別,並得以該其他幣別
    之外幣分配收益,為利相關外幣款項收付作業,明定由參加人辦理參
    加人或其客戶外幣款項劃撥帳號資料建檔程序,暨由本公司將該等資
    料併入受益人名冊,提供予投信事業辦理收益分配款項撥付,爰訂定
    本條。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受益憑證與其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互相轉換作業
時,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辦理轉換前受益
憑證之扣帳,及轉換後受益憑證之入帳,並將轉換結果通知證交所或櫃買
中心。
證券商於轉換作業完成後,得操作「外幣計價商品轉換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K04),列印「有價證券當日轉換申請資料查詢」,查詢轉換相
關資料。
〔立法理由〕
因應櫃買中心新增櫃檯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加掛其他幣別,
並得互相轉換,因其轉換訊息係比照上市加掛受益憑證之轉換作業,由證
券商透過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確認轉換數額等相關資料無誤後
,辦理櫃買中心加掛其他幣別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入扣帳作業,爰
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賣方於成交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
    」,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
    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7),列印「議價買
    賣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買中心成交
    資料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
          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
          出)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先行辦理該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之控管。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
          賣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
          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
          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235,交易類
          別 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
          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
          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9)或
    「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8),查詢附條件賣
    出/買進相關資料。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
    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五、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轉帳之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除客戶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匯撥作業外,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解約前不得
    動用。
〔立法理由〕
有關第五款客戶辦理匯撥作業援引之依據,應指第二十二條之證券商與保
管機構間辦理客戶附條件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餘額撥
轉作業,現行條文誤植條號,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