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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
條之六、第七十一條之七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稱期信事業
)依規定送交本公司之申請書件採電子方式者,應具備本公司認可之憑證
。

第二章   開戶及簽約作業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須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
為本公司參加人並留存印鑑,憑以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
下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帳簿
劃撥相關作業。

第三章   首次募集作業
投信事業為首次募集發行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採由證
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者,
應由證券商申請將有價證券組合撥入投信事業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
帳戶。
投信事業申請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
付作業,應於有價證券組合撥入其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後,於
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檢具下列資料以電子方式提供予
本公司產製相關資料:
一、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
二、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成立文件(須簽蓋原留印鑑)。
三、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檢具之前項第一款媒體,彙整筆數及數額後通知投信事
業,投信事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
ETF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A88,申請種類1:首
次募集),核對資料無誤後通知本公司(執行作業項目 1:確認);核對
不符時應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前項之確認通知,即登錄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投信事業,另依投信事業編製
之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於其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將國
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交付至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
自有帳或客戶帳。

投信事業為首次募集發行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採由以
公開募集資金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
組合者,應將有價證券組合由其開設於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開設
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
投信事業向本公司申請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
簿劃撥交付作業程序,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投信事業申請首次募集發行國外成分證券或債券成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期信事業申請首次募集發
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
午五時前,檢具下列資料以電子方式提供予本公司產製相關資料:
一、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
二、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成立文件(須簽蓋原留印鑑)。
三、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檢具之前項第一款媒體,彙整筆數及數額後
通知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
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ETF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交
易(交易代號A88,申請種類1:首次募集),於核對資料無誤後通知本公
司(執行作業項目 1:確認);核對不符時應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
理。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將申請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數額通知其
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
操作「ETF申購/買回數額覆核」交易(交易代號A69,申請種類1:首次募
集),將確認數額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與保管機構之確認通知,即登錄受益憑證數
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另依投信事業或期
信事業編製之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於其指定帳簿劃撥交
付日,將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交付至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第四章   募集成立後申購作業
第一節   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作業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有價證券圈存作業:
一、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就證券商或其客戶原持有有價證券
    組合、借券、申購日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之有價證券組合、申購日買
    進餘額之有價證券組合及申購日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回之有價證券組合
    辦理圈存作業,並將圈存結果回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二、投信事業於申購日後第一營業日審核實物申購資料後,將實物申購不
    符資料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將
    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圈存之有價證券組合解除圈存作
    業。
三、證券商得操作「ETF異動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46,查詢類
    別1),列印「ETF圈存/解圈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實物申購有價
    證券圈存及解圈明細資料。

投信事業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
付申請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投信事業之申購申報資料,將帳簿劃撥交付有價
    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轉送本公司。
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轉送之前款媒體,彙整筆數及數額後通知
    投信事業,投信事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前操作「ETF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A88,
    申請種類2:申購),核對資料無誤後通知本公司(執行作業項目1:
    確認);核對不符時應通知本公司,並與本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三、本公司依投信事業之確認通知,登錄該次發行數額。登錄作業完成後
    ,投信事業得向本公司申請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

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之帳簿劃撥交付作業,依
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於帳簿劃撥交付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通知,將有價證券組
    合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投信事業開設於保管
    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帳
    簿劃撥交付至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二、本公司於帳簿劃撥交付日編製「ETF受益憑證撥付清冊」(STN17)交
    付投信事業。
三、證券商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
    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帳簿劃
    撥交付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撥入之明細資料。
四、保管機構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
    詢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有價
    證券組合撥入之明細資料。
五、遇證券商於帳簿劃撥交付日未履行交割義務或投信事業欲更正其登錄
    暨帳簿劃撥交付申請資料及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資
    料時,投信事業應填具更正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證券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扣帳作業。
六、證券商事先經投信事業同意,於規定期限就其應交付之有價證券組合
    交付規定比率有價證券,及就不足部分繳付保證金,並於申購日後第
    一營業日買進不足之有價證券補足交付投信事業者,本公司於申購日
    後第三營業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買進補足交付之有價證券
    ,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投信事業開設於保管機
    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保管機構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167,查詢類別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
    核對買進補足交付有價證券撥入之明細資料。

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
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回之有價證券組合其數量達實物申購國內成分證券指數
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規定,並賣出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證券商於同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組合,並賣出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應於當日依本節作業程序申請辦理實物申購作業。
二、證券商於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因申購日賣出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帳戶餘額不足時,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編製延後交付明
    細資料暫代交割。
三、本公司於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依據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國內成
    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交付至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
    自有帳或客戶帳後,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
    交所或櫃買中心劃撥交割帳戶,憑以辦理延後交付之了結作業。

第二節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作業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作業
投信事業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或期信事業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
付申請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之申購申報資料,將帳簿劃
    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轉送本公司。
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轉送之前款媒體,彙整筆數及數額後通知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
    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 ETF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
    」交易(交易代號A88,申請種類2:申購),核對資料無誤後通知本
    公司(執行作業項目 1:確認);核對不符時應通知本公司,並與本
    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三、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將申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之數額通知其保管
    機構,保管機構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
    作「 ETF申購/買回數額覆核」交易(交易代號A69,申請種類2:申
    購),將確認數額資料通知本公司。
四、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及保管機構之確認通知,登錄該次發行
    數額。登錄作業完成後,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得向本公司申請掣發無
    實體發行登錄證明。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或
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之帳簿劃撥交付作業,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本公司於帳簿劃撥交付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通知,將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交付至證
    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二、本公司於帳簿劃撥交付日編製「ETF受益憑證撥付清冊」(STN17)交
    付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
三、證券商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
    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帳簿劃
    撥交付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撥入之明細資料。
四、遇證券商於帳簿劃撥交付日未履行交割義務,或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
    欲更正其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申請資料及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
    之電腦媒體資料時,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填具更正申請書,向本公
    司申請辦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之扣帳作業。

第五章   買回作業
第一節   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買回作業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買回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受益憑證圈存作業:
一、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就證券商及其客戶原持有證券指數
    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借券、買回日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之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買回日買進餘額之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及買回日前一營業日實物申購之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辦理圈存作業,並將圈存結果回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二、投信事業於買回日後第一營業日審核買回資料後,將買回不符資料通
    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將證券商保
    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上圈存之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解
    除圈存作業。
三、證券商得操作「ETF異動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46,查詢類
    別1),列印「ETF圈存/解圈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圈存及解圈明
    細資料。

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買回有價證券組合撥付作業,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投信事業之買回申報資料,將受益憑證註銷暨有
    價證券組合撥付名冊之電腦媒體,轉送本公司。
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轉送之前款媒體,彙整筆數及數額後通知
    投信事業,投信事業應於受益憑證註銷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前操作「ETF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A88,
    申請種類3:買回),核對資料無誤後通知本公司(執行作業項目1:
    確認);核對不符時應通知本公司,並與本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三、本公司於受益憑證註銷當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通知,將有價證券
    組合由投信事業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
    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四、證券商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類
    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撥入有價證券組
    合之明細資料。
五、保管機構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
    詢類別 2)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有價證券
    組合轉出明細資料。

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買回受益憑證註銷作業,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於受益憑證註銷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自證券商保管劃
    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餘
    額之扣帳。
二、本公司於受益憑證註銷日編製「ETF受益憑證撥付清冊」(STN17)交
    付投信事業。
三、證券商得操作「ETF異動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46,查詢類
    別2)列印「ETF撥付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國內成分證券指數
    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申請買回註銷之明細資料。
四、本公司於受益憑證註銷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投信事業與前
    述文件辦理餘額確認無誤後留存備查。

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借券、買回日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國內成分證券指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前一營業日實物申購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其數量達實物買回表彰有價證券組合之規定,並賣出國內成分
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組合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證券商於同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並賣出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之
    有價證券組合,應於當日依本節作業程序申請辦理實物買回作業。
二、證券商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因買回日賣出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組合帳戶餘額不足時,由證交所或櫃買中
    心編製延後交付明細資料暫代交割。
三、本公司於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依據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
    券組合由投信事業開設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
    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後,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劃撥交割帳戶,憑以辦理延後交付之了結作
    業。

第二節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現金買回作業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作業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現金買回或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回時,依下列
程序辦理受益憑證圈存作業:
一、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就證券商及其客戶原持有證券指數
    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借券、買
    回日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買回日前一營業日申購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
    憑證辦理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圈存作業,並將圈
    存結果回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二、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於買回日後第一營業日審核買回資料後,將買回
    不符資料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
    將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圈存之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解除圈存作業。
三、證券商得操作「ETF異動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46,查詢類
    別1),列印「ETF圈存/解圈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圈存及解圈明
    細資料。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現金買回或
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之受益憑證註銷作業,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之買回申報資料,將受益憑
    證註銷名冊之電腦媒體,轉送本公司。
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轉送之前款媒體,彙整筆數及數額後通知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於受益憑證註銷日前一
    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 ETF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
    」交易(交易代號A88,申請種類3:買回),核對資料無誤後通知本
    公司(執行作業項目 1:確認);核對不符時應通知本公司,並與本
    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三、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將申請受益憑證註銷數額通知其保管機構,保
    管機構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 ETF
    申購/買回數額覆核」交易(交易代號A69,申請種類3:買回),將
    確認數額資料通知本公司。
四、本公司於受益憑證註銷日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通知,自證券商保管
    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餘額之扣帳。
五、本公司於受益憑證註銷日編製「ETF受益憑證撥付清冊」(STN17)交
    付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
六、證券商得操作「ETF異動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46,查詢類
    別2)列印「ETF撥付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指數股票型基金受
    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請買回註銷之明細資料
    。
七、本公司於受益憑證註銷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投信事業或期
    信事業,與前述文件辦理餘額確認無誤後留存備查。

第五章之一   分割及反分割作業
投信事業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或期信事業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之登錄
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檢具
下列資料以電子方式提供予本公司產製相關資料:
一、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
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須簽蓋原留印鑑)。
三、ETF基本資料登記申請書。
四、分割或反分割換發公告。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檢具之前項第一款媒體,彙整筆數及數額後
通知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
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操作「ETF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註銷申請」交
易(交易代號 A88,申請種類4:ETF分割或5:ETF反分割),於核對資料
無誤後通知本公司(執行作業項目 1:確認);核對不符時應通知本公司
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應將申請受益憑證之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數額通知其
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應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
操作「 ETF申購/買回數額覆核」交易(交易代號A69,申請種類4:ETF分
割或5:ETF反分割),將確認數額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與保管機構之確認通知,即登錄分割或反分
割後受益憑證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
另依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編製之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於
其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將分割或反分割前受益憑證辦理扣帳,及將分割
或反分割後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交付至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

第六章   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作業
第一節   轉換作業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受益憑證與其加掛其他幣別受益憑證互相轉換作業
時,應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辦理轉換前受益
憑證之扣帳,及轉換後受益憑證之入帳,並將轉換結果通知證交所或櫃買
中心。
證券商於轉換作業完成後,得操作「外幣計價商品轉換明細查詢」交易(
交易代號 K04),列印「有價證券當日轉換申請資料查詢」,查詢轉換相
關資料。
〔立法理由〕
因應櫃買中心新增櫃檯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加掛其他幣別,
並得互相轉換,因其轉換訊息係比照上市加掛受益憑證之轉換作業,由證
券商透過櫃買中心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確認轉換數額等相關資料無誤後
,辦理櫃買中心加掛其他幣別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入扣帳作業,爰
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證券商完成前條轉換作業後,投信事業得向本公司申請加掛其他幣別受益
憑證轉換證明。
本公司於受益憑證轉換當日編製異動資料通知投信事業。

第二節   外幣款項劃撥資料建檔作業
參加人或其客戶取得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者,應於銀行開設該其他幣
別之外幣存款帳戶,由參加人操作「款項劃撥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
代號 159),輸入外幣款項劃撥帳號資料,及操作「信託/全委/英文戶名
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179),輸入英文戶名資料,由本公司依第二
十七條之規定,提供予投信事業憑以辦理收益分配及其他款項撥付作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櫃買中心修訂其業務規則及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等章則,新增櫃檯
    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加掛其他幣別,並得以該其他幣別
    之外幣分配收益,為利相關外幣款項收付作業,明定由參加人辦理參
    加人或其客戶外幣款項劃撥帳號資料建檔程序,暨由本公司將該等資
    料併入受益人名冊,提供予投信事業辦理收益分配款項撥付,爰訂定
    本條。

第七章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買賣斷方式議價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賣方得於成交日、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任一日
    ,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蓋原
    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資產交換/實物履
    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235,交易類別0:買賣斷、資產交換、結
    構型商品實物履約及議約型權證實物履約)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債券
    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
    戶帳,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四、參加人得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
    詢」交易(交易代號 237)或「議價買進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
    撥入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6),查詢議價買賣申請轉出
    /轉入資料。
五、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
    。本公司另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
    櫃買中心。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賣方於成交日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
    」,簽蓋原留印鑑,由賣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
    實物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7),列印「議價買
    賣交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買中心成交
    資料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
          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1:附條件賣
          出)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先行辦理該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之控管。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
          賣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方參加
          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
          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235,交易類
          別 1:附條件賣出)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賣方參加人通
          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買
          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9)或
    「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8),查詢附條件賣
    出/買進相關資料。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
    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五、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轉帳之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除客戶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匯撥作業外,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或解約前不得
    動用。
〔立法理由〕
有關第五款客戶辦理匯撥作業援引之依據,應指第二十二條之證券商與保
管機構間辦理客戶附條件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餘額撥
轉作業,現行條文誤植條號,爰修正之。

證券商與保管機構間辦理客戶附條件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之餘額撥轉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客戶於證券商或保管機構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
    票」,簽蓋原留印鑑,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賣
    /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35,交易類別5:附條
    件撥轉)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接獲證券商或保管機構通知,即辦理轉帳,並為雙方帳簿之登
    載。

客戶與參加人或參加人間附條件買賣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到
期或解約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櫃買中心於成交日分批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原買方於參加人處填具「證券議價買賣劃撥轉帳憑單-代傳票」,簽
    蓋原留印鑑,由原買方參加人操作「議價賣出交易/資產交換/實物
    履約撥出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7),列印「議價買賣交
    易/資產交換/實物履約轉撥情形查詢單」,查詢櫃買中心成交資料
    傳送情形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櫃買中心尚未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
          附條件撥轉通知」交易(交易代號225,交易類別2:附條件賣
          還)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經比對原
          買方參加人之通知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自原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原賣方
          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二)櫃買中心已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時,操作「櫃檯證券議價買
          賣/資產交換/實物履約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235,交易類
          別 2:附條件賣還)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比對原買方參加人
          通知與櫃買中心之成交資料無誤後,將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自原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
          入原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三、參加人得操作「議價附條件賣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9)或
    「議價附條件買進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38),查詢到期或解
    約資料。
四、參加人通知轉帳時間逾成交日者,本公司即不辦理轉帳。本公司另於
    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將參加人已轉帳、未轉帳資料通知櫃買中心。

第八章   附則
買賣劃撥轉帳作業依照證券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股票結算交割
方式辦理。

錯帳、違約處理作業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參加人辦理當日沖銷交易、
錯帳、更正帳號、遲延交割及違約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
理。

設質交付作業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
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指數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名冊編製依本公司業務
操作辦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辦理。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得依實際需要,檢具電腦媒體申請資料,向本公司辦
理受益憑證所有人資料之提供。

本公司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費用。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