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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制定依據
1.
法律扶助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現行法規)
第三十二條(回饋金)
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達一定標準者,分會 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 前項標準及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