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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5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 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司法院院臺廳司四字第 0940001914號函核定發布全 文7條 (中華民國93年8月27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一屆第六次董 事會決議通過)(中華民國93年11月26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一屆 第九次董監事聯席會重新提案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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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司法院院臺廳司四字第 1030009694號函核定修正發 布全文7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4屆第8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第4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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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5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 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7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條
本標準依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修正]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指本會為該扶助事件歷審及相關程序所 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修正]第七條
本標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