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5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 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指本會為該扶助事件歷審及相關程序所
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本標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