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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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制定依據

1. 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
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預行酌給或償
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