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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監察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第一條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 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2.
監察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現行法規)
第一條
本細則依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