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監察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
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2. 監察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現行法規)
本細則依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