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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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審計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現行法規)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
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2. 審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現行法規)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兩款已有規定
者外,其政府資本額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
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規定,另訂審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