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行審計事務, 得參照本法之規定執行之。
關於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定之。
審計機關對於公私合營事業,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及第三兩款已有規定 者外,其政府資本額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應 行審計事務,得參照本法規定,另訂審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