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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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稅捐稽徵法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
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