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存款由市庫主管機關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市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市庫主管機關對於市庫存款之結存,得用以墊還借款或從事各種財務調
度事宜。
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其他專戶存款,由各機關在市庫代理銀行
設置各該存款專戶,分別存管。
前項各種專戶存款款項,市庫主管機關得視庫款實際需要,徵得各該主
管機關同意,並經市政府核定後,統一調度運用;共專戶原有計息者,
除債務基金外,應予付息。
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間之資金,於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並經
市政府核定後,得互為借貸。
各機關依本條辦理之各項財務調度事宜,均應受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以下簡稱審計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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