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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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間資金互為借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7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1日
  市庫存款由市庫主管機關在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市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市庫主管機關對於市庫存款之結存,得用以墊還借款或從事各種財務調
  度事宜。
  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其他專戶存款,由各機關在市庫代理銀行
  設置各該存款專戶,分別存管。
  前項各種專戶存款款項,市庫主管機關得視庫款實際需要,徵得各該主
  管機關同意,並經市政府核定後,統一調度運用;共專戶原有計息者,
  除債務基金外,應予付息。
  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間之資金,於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並經
  市政府核定後,得互為借貸。
  各機關依本條辦理之各項財務調度事宜,均應受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以下簡稱審計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