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間資金互為借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縮短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以下
    簡稱基金)之存款及貸款間利率差距,以增進資金運用效率,特依臺
    北市市庫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基金應按季將當季資金需求額度、期間及資金供給額度、期間提供
    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彙整後,函送各基金管理機關參考。

三、各基金應本資金成本最小化、資金運用靈活化之原則,並衡酌年度資
    金運用計畫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情形,於徵得各該基金管理
    機關及主管機關之同意,並經本府核定後,辦理資金借貸。

四、各基金依前點辦理資金之借貸條件,除借貸期間、利息、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之計付依下列規定辦理外,其餘借貸金額、撥款及還款方式,
    由雙方議定之:
  (一)借貸期間:在不影響雙方資金運作之原則下,由雙方議定。
  (二)利息之計付:在雙方互蒙其利、合意之原則下,由雙方議定。
  (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借款之基金如遲延償還本金或利息時
        ,應依前款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不另加付違約金。

五、各基金辦理互為借貸免提供擔保及保證。

六、本借貸關係經雙方簽訂契約後,若一方要求提前解約,須經另一方同
    意,並報經其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七、依本要點辦理互為借貸之基金,應按月編製借貸情形表,隨同基金每
    月會計報告分送各有關機關。

八、已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如有資金需求時,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
    理。

九、本要點所需借貸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