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績效優良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由主管機關 酌予獎勵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予以補助。 執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從事查報、制止及取締之機關或其人員, 著有績效,或舉發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之 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獎金。 執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從事查報、制止與取締之機關或其人員, 有顯然怠忽或廢弛職務者,主管機關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