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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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山坡地水土保持查報人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制定依據

1.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9日
  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績效優良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由主管機關
  酌予獎勵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予以補助。
  執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從事查報、制止及取締之機關或其人員,
  著有績效,或舉發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之
  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獎金。
  執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從事查報、制止與取締之機關或其人員,
  有顯然怠忽或廢弛職務者,主管機關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