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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請假及工作金給付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現行法規)
第十二條
臨時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必要之事由得請假。 因婚、喪、病假得給付工作金之日數及金額,由社會局另定之。
第十五條
社會局及各需用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工作特性訂定管理臨時工之相關工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