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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警械使用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第十條(使用警械之經過報告及例外)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 指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