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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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收購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現行法規)
  第二條所列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依本條例規定應予收購者,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
  ,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二條所列槍枝以外之槍砲彈藥,如有發現或持有,其來源正當自行報
  繳者,得由政府核價收購;其收購辦法及槍枝、彈藥價格標準,由內政
  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查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應予收購之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係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給價收購,為利於地方政府編列經費,
      有效執行,爰將收購價格改由地方政府自行擬訂標準,報內政部核
      定。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於修正條文第二項,自衛槍枝以外,來源正當之槍砲彈藥收購辦法
      及槍枝、彈藥價格標準,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