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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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心理健康暨自殺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制定依據

1. 自殺防治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自殺防治工
作,應設跨單位之自殺防治會。
前項自殺防治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2. 精神衛生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
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及局處代表,召開諮詢會,辦理轄區下
列事項之諮詢:
一、心理健康促進。
二、精神疾病防治。
三、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
四、心理健康服務資源、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規劃及網絡連結。
五、病人權益保障申訴案件。
六、病人及家庭支持服務之推動。
七、各局處執行心理健康業務之整合、督導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疾病防治。
前項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