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民心理健康、推動自殺防治工
作,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特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七條及「自
殺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市政府心理健康暨自殺防
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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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
(二)教育局代表。
(三)社會局代表。
(四)勞動局代表。
(五)警察局代表。
(六)衛生局代表。
(七)文化局代表。
(八)消防局代表。
(九)觀光傳播局代表。
(十)青年局代表。
(十一)精神疾病患者照護等相關團體、心理健康促進相關社會團體
代表,共計十一人。
(十二)精神醫學、公共衛生、社會工作、心理、教育、法律、大眾
傳播、人力資源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名,共計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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