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心理健康暨自殺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1720號函修正第1點 、第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衛生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人一字第094050531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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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授人一字第09430881500號函 修正第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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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6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人一字第09630851000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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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658300號函修正 發布第 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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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 09930876500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至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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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19938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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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06974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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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8983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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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管字第 1093007358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心理健康委員 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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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3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23011191號函核定修正 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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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1720號函修正第1點 、第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民心理健康、推動自殺防治工
    作,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特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七條及「自
    殺防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市政府心理健康暨自殺防
    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
    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
    (二)教育局代表。
    (三)社會局代表。
    (四)勞動局代表。
    (五)警察局代表。
    (六)衛生局代表。
    (七)文化局代表。
    (八)消防局代表。
    (九)觀光傳播局代表。
    (十)青年局代表。
    (十一)精神疾病患者照護等相關團體、心理健康促進相關社會團體
            代表,共計十一人。
    (十二)精神醫學、公共衛生、社會工作、心理、教育、法律、大眾
            傳播、人力資源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名,共計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五分之二。